融資
融資租賃激發中國經濟活力
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會上表示,商務部于今年1月份執行的最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將融資租賃從原來的限制類調整到了允許類。而在此之前,商務部已將外商投資限額以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和變更授權地方商務部門審批。
在(zai)融(rong)資租賃(lin)這(zhe)一(yi)(yi)新(xin)興產(chan)業(ye)發展勢頭強勁(jing)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di)存在(zai)一(yi)(yi)些問題尚待突破。“目前,我國融(rong)資租賃(lin)業(ye)尚處于(yu)成長階段,總體(ti)市(shi)滲透率不高(gao),業(ye)務(wu)質量(liang)和(he)創新(xin)能(neng)力與經濟發達(da)國家(jia)相比仍然(ran)有較大差(cha)距。資產(chan)管理和(he)風險控制(zhi)水(shui)平有待進一(yi)(yi)步提(ti)高(gao),希望融(rong)資租賃(lin)企業(ye)找準自己的行(xing)業(ye)定位(wei),走出一(yi)(yi)條(tiao)符合自身特點(dian)的專業(ye)化發展道(dao)路。”王超指出。
對此,風險投資人表示,商務部將繼續規范引導外資進入融資租賃領域。一是爭取在推動融資租賃立法、統一市場準入標準方面有所突破。目前,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的融資租賃公司標準不統一,外資標準最低,注冊資本只要1000萬美元。商務部將推動立法,以完善整個監管體制。二是對內資和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統一監管。三是進一步規范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商務部計劃2013年加強與協會合作,通過開展外商投資聯合年檢對現有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運營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摸底和統計,特別是對一些不符合規定、違規經營的企業進行清理,從而切實加強對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降低整個金融風險。
對于風險投資公司來說,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無論是實現在會計上出表還是法律上風險隔離,都離不開“表外模式”。所謂“表外模式”也指美國模式,是指有存在于融資租賃公司外部的SPV,且該SPV是獨立于融資租賃公司和券商的第三方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將資產負債表內的一系列同類或類似的租賃債權類(收益權類)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向該獨立的SPV進行真實銷售,租賃公司對該租賃資產不附有被追索權,因而可以有效地隔離風險。
以“遠(yuan)東(dong)一期”為例,專(zhuan)(zhuan)項計劃的(de)基礎(chu)資(zi)(zi)產是(shi)(shi)遠(yuan)東(dong)租(zu)(zu)賃(lin)(lin)作為原始權(quan)益人(ren)(ren)(ren)對于各承(cheng)租(zu)(zu)人(ren)(ren)(ren)的(de)一項應收款債(zhai)(zhai)權(quan),債(zhai)(zhai)權(quan)轉讓合同(tong)簽署(shu)后,遠(yuan)東(dong)租(zu)(zu)賃(lin)(lin)將與基礎(chu)資(zi)(zi)產有(you)關的(de)權(quan)益、風險或控制權(quan)一并(bing)轉移給(gei)專(zhuan)(zhuan)項計劃。在這里,專(zhuan)(zhuan)項資(zi)(zi)管計劃相當于“SPV”,在將債(zhai)(zhai)權(quan)轉讓的(de)法(fa)律(lv)事實通知給(gei)各承(cheng)租(zu)(zu)人(ren)(ren)(ren)后,專(zhuan)(zhuan)項資(zi)(zi)管計劃直接向債(zhai)(zhai)務人(ren)(ren)(ren)也就是(shi)(shi)各承(cheng)租(zu)(zu)人(ren)(ren)(ren)主(zhu)張債(zhai)(zhai)權(quan)。
然而,在前述券商相關(guan)人(ren)士看來,實(shi)現出(chu)表是(shi)一種會計上的處(chu)理(li),只要(yao)原(yuan)始(shi)權益人(ren)愿意承受由(you)此需要(yao)外部增信帶(dai)來的額外成本(ben)便(bian)可以實(shi)現,但(dan)是(shi)要(yao)想真正實(shi)現風險(xian)隔(ge)離,“表外模式”還面臨著法律制度(du)欠(qian)缺的考驗。
由(you)(you)于(yu)法(fa)律對投(tou)資(zi)者(zhe)購(gou)買資(zi)產證券(quan)(quan)化產品的(de)交易行為沒有明確規定,專項資(zi)管(guan)計(ji)劃(hua)(hua)與信(xin)托不同,沒有引入信(xin)托機制以解(jie)決資(zi)產的(de)真實(shi)銷售(shou)和隔(ge)離。正是(shi)由(you)(you)于(yu)法(fa)律沒有規定券(quan)(quan)商專項資(zi)管(guan)計(ji)劃(hua)(hua)具有法(fa)律主體資(zi)格,也就意味著它無法(fa)以其(qi)名義對券(quan)(quan)商管(guan)理的(de)資(zi)產進行所有權人變(bian)更登(deng)記。一位業內人士稱(cheng),“在實(shi)際操(cao)作(zuo)過程中,券(quan)(quan)商采用變(bian)通做法(fa),由(you)(you)券(quan)(quan)商來(lai)代專項計(ji)劃(hua)(hua)購(gou)買基礎(chu)資(zi)產,并(bing)將基礎(chu)資(zi)產登(deng)記在券(quan)(quan)商名下。”
眾所周知,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夠成為一種創新融資方式,就是因為它實現了資產信用,而傳統的融資方式是建立在企業信用基礎之上的。因此,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評級與普通公司債券或國債的評級相比有著顯著的不同,評級重點不是發行傳統的債券主體的償債能力,而是證券化融資結構的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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