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
企業設立條件,是法律規定的保證企業合法設立并正常開展生產經營的前提條件,是依法保護企業及其交易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任何企業的設立都必須具備相應的設立條件。下面由風險投資公司的小編為您介紹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對于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合伙企業法第八條作了明確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有2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②有書面合伙協議;③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④有合伙企業的名稱;⑤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伙協議是合伙成立與存續的必要條件,合伙協議一般應反映出合伙的實質內容,明確合伙人的權益義務,規定合伙的經營方式等。當事人間是否有合伙協議,法官應從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斷:
(1)當事人間有無書面合伙協議。書面合伙協議是當事人間合伙關系的直接證據,書面合伙協議應對合伙人的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作出規定,合伙人在協議上簽字合伙即告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資為成立條件。如果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約定立刻出資多少錢,合伙作什么生意,但又約定一方負責日常經營,在合伙期滿后負責經營的一方返還另一方的出資并支付利息。顯然,這種書面協議僅具有合伙之名,實質為一種借貸關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無該合伙組織的登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登記的,反映出為合伙組織實體和合伙人、出資數額等情況的,應認定當事人間有合伙協議,因工商登記能夠反映合伙成立時的初始情況以及變更等情況。
(3)是否有口頭協議。沒有前兩項情況的,但具備合伙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因為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責任在法律上是一種加重責任,所以合伙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法律允許有口頭協議。口頭協議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法官對口頭合伙協議的認定應持慎重態度,對當事人有關合伙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及證明內容等情況應嚴格審查,對存在矛盾不能合理解釋的,不宜認定為有口頭協議。
這一規定表明,法律對合伙企業設立條件的規定要比對公司類企業設立條件低,例如公司法對公司類企業設立規定有最低注冊資金,而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設立沒有這樣的限定。在其他方面的條件上也有類似情況。我們理解,作這樣的規定,一是為了鼓勵廣大中小投資者投資設立合伙企業,為他們的投資活動提供更便利的條件;二是規定企業設立條件的一個重要目的是要防止企業不具備有關條件而開展經營活動,損害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已使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相應的保障,因此,具備這些條件已能夠起到保證合伙企業正常經營和維護交易相對人利益的目的。
當然這5個方面的條件是合伙企業設立和從事經營活動最基本的條件,合伙企業的投資人必須全面具備這些條件方能申請設立合伙企業。如果其他有關法律對合伙企業設立條件有相應規定的,合伙企業也應具備這些條件后方可申請設立登記。
對于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合伙企業法第八條作了明確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有2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②有書面合伙協議;③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④有合伙企業的名稱;⑤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伙協議是合伙成立與存續的必要條件,合伙協議一般應反映出合伙的實質內容,明確合伙人的權益義務,規定合伙的經營方式等。當事人間是否有合伙協議,法官應從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斷:
(1)當事人間有無書面合伙協議。書面合伙協議是當事人間合伙關系的直接證據,書面合伙協議應對合伙人的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作出規定,合伙人在協議上簽字合伙即告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資為成立條件。如果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約定立刻出資多少錢,合伙作什么生意,但又約定一方負責日常經營,在合伙期滿后負責經營的一方返還另一方的出資并支付利息。顯然,這種書面協議僅具有合伙之名,實質為一種借貸關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無該合伙組織的登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登記的,反映出為合伙組織實體和合伙人、出資數額等情況的,應認定當事人間有合伙協議,因工商登記能夠反映合伙成立時的初始情況以及變更等情況。
(3)是否有口頭協議。沒有前兩項情況的,但具備合伙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因為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責任在法律上是一種加重責任,所以合伙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法律允許有口頭協議。口頭協議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法官對口頭合伙協議的認定應持慎重態度,對當事人有關合伙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及證明內容等情況應嚴格審查,對存在矛盾不能合理解釋的,不宜認定為有口頭協議。
這一規定表明,法律對合伙企業設立條件的規定要比對公司類企業設立條件低,例如公司法對公司類企業設立規定有最低注冊資金,而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設立沒有這樣的限定。在其他方面的條件上也有類似情況。我們理解,作這樣的規定,一是為了鼓勵廣大中小投資者投資設立合伙企業,為他們的投資活動提供更便利的條件;二是規定企業設立條件的一個重要目的是要防止企業不具備有關條件而開展經營活動,損害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已使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相應的保障,因此,具備這些條件已能夠起到保證合伙企業正常經營和維護交易相對人利益的目的。
當然這5個方面的條件是合伙企業設立和從事經營活動最基本的條件,合伙企業的投資人必須全面具備這些條件方能申請設立合伙企業。如果其他有關法律對合伙企業設立條件有相應規定的,合伙企業也應具備這些條件后方可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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