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人如何自我保護

在風險投資項目中,投資人投入了大量資金,通常卻不會謀求這個風險投資公司的控制權。那么在這樣的投資中,投資人怎樣才能保證自己的利益呢?
風險投資對于吸引社會資金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推動科技進步和產業升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風險投資是適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而興起的一種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活動。其風險主要由創業企業高新技術的不成熟性、技術轉化的復雜性、市場前景的不確定性以及委托—代理成本的大小。
在國外長期的風險投資實踐中,財務投資人在大量的失敗案例中不斷吸取教訓,逐漸總結出了一系列的保護措施,通過在簽訂協議時規定一些特殊條款來保護自身的利益。這些特殊條款正是財務投資者與尋求控股權的投資者在簽訂協議時存在的顯著差異。
1、反攤薄條款:
反攤薄條款主要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在股權結構和持股比例上防止被攤薄,另一類是在后續融資過程中防止股票價值被攤薄。
2、對賭條款:
風險投資項目中,投資人通常都會將所持有的股權比例與被投資公司未來的業績掛鉤并做相應安排。這種安排具體而言又分為單向、雙向兩種。
3、優先受讓權:
這里的優先受讓權是指在被投資企業進行IPO前,如果原有股東向第三方轉讓股份,在同等條件下,風險投資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4、跟賣權條款:
在被投資企業進行IPO前,如果原有股東向第三方轉讓股份,風險投資人有權按照擬賣股份的股東與第三方達成的價格和協議,參與到這項交易中,按原有股東和風險投資人在被投資企業中目前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轉讓股份。
5、回購權條款:
回購權條款也稱贖回權。如果被投資企業在一個約定的期限內沒有上市或者在業績達不到投資人期望時退股,被投資企業應該以一個約定的價格買回風險投資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股票。投資人可以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或事由出現后,隨時行使這項權利。
6、強賣權條款:
如果被投資企業在一個約定的期限內沒有上市,風險投資人有權要求原有股東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轉讓股份,原有股東須按投資商與第三方談好的價格和條件,根據雙方在企業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轉讓股份。
強賣權條款和回購權條款一樣,都可以保障投資者在被投資企業無法如期上市時,有其他的退出途徑。
7、管理層和主要員工對投資商的承諾條款:
管理層和主要員工對投資商的承諾條款主要包括簽訂一定期限的雇傭合同、保密協議、非競爭協議、股票鎖定期協議等。通常,風險投資人會要求關鍵崗位管理層或員工與公司簽署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防止人員流動對公司經營管理造成的影響。
8、知情權條款:
風險投資人通常會在協議里明確要求被投資公司及其經營管理層定期或不時提供或提交與公司有關的資料或信息,以保證其對公司信息的知情權。
9、清算優先權條款:
在這個條款中,一般會約定持有優先股的投資人,在清算、解散或者公司整體出售等視同清算的情況下,享有較普通股持有人優先的分配權;在約定具體的分配方式時,也會由于談判各方的實力地位不同,形成的方案差別很大。
10、首次公開發行條款:
鑒于IPO方式是風險投資人最為重要的退出方式之一,因此投資協議均會明確擬定公司上市的期望時間進度、各方應做的努力、上市地的選擇、優先股的轉換、公司結構調整等具體內容。
11、其它特別條款:
不同類型的交易項目,還會有其它特殊安排的條款,需要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具體設置。
根據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全部或部分選用上述條款是必要和行之有效的,雖然我國公司法并未對這些條款有完整表述,法律支持的力度有待加強,但根據合同自治原則,除贖回權之外的大多數條款都可以尋求法律的最終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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