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從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可以看出,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對風險投資的最終成敗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影響中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關鍵性問題之一就是退出機制不健全。在借鑒國外的成功的經驗時,必須結合我國現實情況的約束作全面分析。
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產權交易市場、風險投資體系、法律制度都不完善,而機制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可以先選擇在現階段切實可行的退出方式以爭取發展的時間,同時不斷創造條件掃清障礙,最終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風險資本通過企業上市出售股份,套現資金而退出。相對而言主板市場是成熟的大企業,創業板市場是小企業,處于發展階段。小企業和有技術的團隊,發展的條件很困難,要鼓勵對這些的投資,就必須有個合理、較方便的投資收回機制。
風險投資回收策略有幾種:
1、公開上市
IPO通常是風險投資最佳的退出方式。IPO可以使風險投資人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上市公司股票,實現盈利性和流動性,而且這種方式的收益性普遍較高;IPO是金融市場對該公司生產業績的一種確認,而且這種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獨立性,還有助于企業形象的樹立以及保持持續的融資渠道。在美國,約30%的風險資本采取了這種退出方式。但是公開發行上市需要市場環境的配合和較高的進入條件,退出的費用也比較昂貴。而且由于企業投資基金被認為是內幕人,其所持的股份受美國證監會144A條款的嚴格限制,基金在IPO后僅可轉讓少量股份,直到一定年限后才可逐步轉讓其他份額。
由于主板市場的上市標準較高,監管嚴格,而風險企業一般是中、小高科技企業,在連續經營歷史、凈資產、利潤額等方面均難以達到要求,因此在主板市場上上市通常比較困難。因而不少國家都成立有專為高科技企業和風險投資服務的二板市場,如美國的NASDAQ市場、加拿大溫哥華股票交易所的創業板市場、比利時的EASDAQ市場、英國的AIM市場。二板塊市場比主板市場上市略微寬松,上市規模偏小,主要為具備成長性的新興中小企業和風險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這更加強了通過IPO方式退出投資的吸引力。
2、出售
出售包含售出和股權回購兩種形式,售出又分一般收購和第二期收購兩種。
一般收購主要指公司間的收購與兼并。由于買方無需支付現金,因此較易找尋買家,交易靈活性大。但是收益較公開上市要低,且風險公司一旦被一家大公司收購后就不能保持其獨立性,公司管理層將會受到影響。
第二期收購是指由風險投資公司將其所持有的風險企業的股權轉讓給另一家風險投資公司,由其接手第二期投資。如果原來的風險投資公司只出售部分股權,則原有投資部分實現流動,并和新投資一起形成投資組合;如果完全轉讓,則原有的風險投資公司全部退出,但風險資本并沒有從風險企業中撤出,轉換的只是不同的風險投資者,因此企業不會受到撤資的沖擊。
股權回購,是指風險企業以現金的形式向風險投資基金回購本公司股權。風險資本可以拿到現金(或可流通證券),而不僅僅是一種期權,可以迅速地從風險企業中撤出;而且股權回購只涉及風險企業與風險投資方兩方面的當事人,產權關系明晰,操作簡便易行;并且可以將外部股權全部內部化,使風險企業保持充分的獨立性,并擁有足夠的資本進行保值增值。
3、清算或破產。
這是在風險企業未來收益前景堪憂時的退出方式。這種方法通常只能收回原來投資的64%,但在必要的情況下必須果斷實施,否則只能帶來更大的損失。因為企業的經營狀況可能繼續惡化,而且投入在不良企業中的資金存在著一定的機會成本,與其沉淀其中不能發揮作用,不如及時收回資金投入到更加有希望的項目中去。
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是通過產權交易來實現的。從國外風險投資的運營機制和發展過程的經驗教訓分析來看,發達的產權交易市場是風險投資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必備條件。通過產權交易,風險投資資本才能形成正常的資本增值和循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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