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的循環過程以及代理關系

為了便于讀者了解風險投資,我們把風險投資的概念總結為五個要素,簡稱為風險投資的一二三四五:
1.風險投資是一個循環
2.風險投資包含兩個代理關系
3.風險投資由三個方面參與
4.風險投資有四個運作階段
5.風險投資具有五大特征
下面我們來說說風險投資前兩個要素:即風險投資是一個循環以及風險投資包含兩個代理關系。
(一)風險投資是一個循環
風險投資從融資,到投資,到投資后管理,到退出,是資本運作的一個循環。從這個意義上講,風險投資是金融。當然風險投資不僅僅是金融,風險投資的核心是創新,是幫助創業企業成長壯大。但另一方面,由于風險投資公司的運作是一個循環,它以資本的形式投入,最終以資本的形式退出,因此,風險投資又是一種典型的資本運作模式。從這個意義上說,風險投資是金融。風險投資是金融下面的一個子范疇。
風險投資的過程形成一個從資本再到資本的循環:即從原始資本到增值后資本,從資本的籌集到資本的投入,從投入企業后的積極參與到被投企業成功后資本的退出。風險投資的這個性質使得它具有了一般資本的最基本特征:資本以現金( cash)的形式投入,以現金( cash)的形式退出,并帶給投資者一定的利潤,有時是高額利潤。
(二)風險投資的過程具有兩個代理關系
按照現代經濟學理論,委托代理關系是一種會產生一定成本的經濟關系。委托代理關系具有委托人( Principal)和代理人( Agent)兩個方面。委托代理是根據委托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關系。委托人是被代理人,又稱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又稱為被委托人,或受托人。
一般地,委托代理建立在一定的法律關系,即委托合同關系之上,這種委托關系也可以是勞動合同關系、合伙關系、工作職務關系。委托合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因此,這種關系被稱之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關系的建立,還必須經過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權,委托代理關系才能確立。因此,被代理人的授權意志是委托代理關系最終建立的關鍵。委托代理關系往往產生委托代理成本,這是因為委托人將某些決策權委托給代理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各種活動。如果委托代理關系中的雙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那么代理人就不可能完全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
雖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委托人要求代理人為委托人本身的利益服務,但在現實生活中,代理人可能為他們自己的利益服務。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委托人必須設計出一種合適的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以限制代理人偏離委托人的行為,這就產生了委托代成本問題。有時,委托人要求代理人支付一定的保證費用以保證后者不從事對前者不利的行為,或者規定一旦代理人采取此種行為,必須向委托人作出賠償。委托代理關系總會產生監督成本和保證成本。
在風險投資的運作過程中,委托代理關系是相對復雜的。風險投資過程出現兩種代理關系,即風險投資具有雙重代理關系。
風險投資中的兩種代理關系表現在:投資者(在有限合伙制關系中投資者即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將金交給風險投資家(在有限合伙制中風險投資家即資金管理者,或GP( generalpartner,,管理時,投資者與風險投資家產生了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這里,投資者,LP是委托人,而風險投資家,GP是代理人。風險資家代理投資者將資金投入到具有增長潛力的生氣勃勃的企業中去,以為投資者獲取較高的投資收益。這是風險投資過程中的第一層委托代理關系。但當風險投資家將風險資本投入到企業中去的時候,風險投資家卻搖身一變,從代理人轉變為委托人,而企業家成為代理人。風險投資家將資金委托給企業管理。這時出現了風險投資的第二層代理關系。
如前所述,代理人應當對委托人負責,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但有時代理人難免把自己自身的利益放在委托人利益之上。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委托人往往要對代理人進行監管,這就產生了代理成本。在風險投資運行過程中,投資者( LP)往往通過各種方式對于風險投資家( GP)進行監管控制。同樣,風險投資家也通過各種機制對企業家如何運用資金加以監控。當然,由于情況不同,背景不同,投資者對于風險投資家的監控與風險投資家對于創業者的監控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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