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
融資租賃激發中國經濟活力
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會上表示,商務部于今年1月份執行的最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將融資租賃從原來的限制類調整到了允許類。而在此之前,商務部已將外商投資限額以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和變更授權地方商務部門審批。
在融資(zi)(zi)租賃這一新興產(chan)業(ye)(ye)(ye)(ye)發(fa)展勢頭強勁的(de)同時,也(ye)不可(ke)避免地存(cun)在一些(xie)問題(ti)尚(shang)待突破。“目前,我國(guo)融資(zi)(zi)租賃業(ye)(ye)(ye)(ye)尚(shang)處于成長階段,總體市(shi)滲透(tou)率不高(gao),業(ye)(ye)(ye)(ye)務質量和(he)創新能力(li)與經(jing)濟發(fa)達(da)國(guo)家相比仍(reng)然有(you)較大差距。資(zi)(zi)產(chan)管理和(he)風險(xian)控制(zhi)水平有(you)待進一步提高(gao),希望(wang)融資(zi)(zi)租賃企業(ye)(ye)(ye)(ye)找準自(zi)己的(de)行業(ye)(ye)(ye)(ye)定位,走出(chu)一條符(fu)合(he)自(zi)身特(te)點的(de)專(zhuan)業(ye)(ye)(ye)(ye)化發(fa)展道路。”王超指(zhi)出(chu)。
對此,風險投資人表示,商務部將繼續規范引導外資進入融資租賃領域。一是爭取在推動融資租賃立法、統一市場準入標準方面有所突破。目前,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的融資租賃公司標準不統一,外資標準最低,注冊資本只要1000萬美元。商務部將推動立法,以完善整個監管體制。二是對內資和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統一監管。三是進一步規范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商務部計劃2013年加強與協會合作,通過開展外商投資聯合年檢對現有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運營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摸底和統計,特別是對一些不符合規定、違規經營的企業進行清理,從而切實加強對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降低整個金融風險。
對于風險投資公司來說,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無論是實現在會計上出表還是法律上風險隔離,都離不開“表外模式”。所謂“表外模式”也指美國模式,是指有存在于融資租賃公司外部的SPV,且該SPV是獨立于融資租賃公司和券商的第三方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將資產負債表內的一系列同類或類似的租賃債權類(收益權類)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向該獨立的SPV進行真實銷售,租賃公司對該租賃資產不附有被追索權,因而可以有效地隔離風險。
以“遠(yuan)東一(yi)(yi)期”為例(li),專項(xiang)計(ji)劃(hua)的基礎資產(chan)(chan)是遠(yuan)東租賃作為原始(shi)權益(yi)人(ren)對(dui)于(yu)各承租人(ren)的一(yi)(yi)項(xiang)應收款債(zhai)權,債(zhai)權轉讓(rang)合同簽署后,遠(yuan)東租賃將(jiang)與(yu)基礎資產(chan)(chan)有關(guan)的權益(yi)、風險(xian)或(huo)控制權一(yi)(yi)并轉移給(gei)專項(xiang)計(ji)劃(hua)。在這(zhe)里,專項(xiang)資管(guan)計(ji)劃(hua)相(xiang)當于(yu)“SPV”,在將(jiang)債(zhai)權轉讓(rang)的法律事實通(tong)知給(gei)各承租人(ren)后,專項(xiang)資管(guan)計(ji)劃(hua)直接(jie)向(xiang)債(zhai)務人(ren)也就(jiu)是各承租人(ren)主張債(zhai)權。
然而,在前述(shu)券(quan)商(shang)相關(guan)人(ren)士看(kan)來(lai),實現(xian)出(chu)表是一種會(hui)計上的(de)處理,只要原始權益(yi)人(ren)愿(yuan)意承受由此需要外(wai)部增信帶來(lai)的(de)額(e)外(wai)成本便可以(yi)實現(xian),但是要想真正實現(xian)風險隔(ge)離,“表外(wai)模式”還面臨著法律(lv)制度欠(qian)缺的(de)考(kao)驗(yan)。
由于(yu)法(fa)律對(dui)投資(zi)(zi)(zi)者購買(mai)資(zi)(zi)(zi)產(chan)證券化(hua)產(chan)品的交易行(xing)為沒(mei)有明(ming)確規(gui)定(ding),專(zhuan)項(xiang)資(zi)(zi)(zi)管(guan)計劃(hua)與(yu)信托不同,沒(mei)有引入信托機(ji)制(zhi)以(yi)解(jie)決資(zi)(zi)(zi)產(chan)的真實銷(xiao)售和隔(ge)離。正是由于(yu)法(fa)律沒(mei)有規(gui)定(ding)券商(shang)專(zhuan)項(xiang)資(zi)(zi)(zi)管(guan)計劃(hua)具(ju)有法(fa)律主體資(zi)(zi)(zi)格,也(ye)就意味(wei)著(zhu)它無法(fa)以(yi)其名(ming)義(yi)對(dui)券商(shang)管(guan)理的資(zi)(zi)(zi)產(chan)進(jin)行(xing)所有權人變(bian)(bian)更(geng)登(deng)記。一位業(ye)內人士(shi)稱,“在實際(ji)操作過(guo)程(cheng)中(zhong),券商(shang)采用變(bian)(bian)通做法(fa),由券商(shang)來代(dai)專(zhuan)項(xiang)計劃(hua)購買(mai)基(ji)礎(chu)資(zi)(zi)(zi)產(chan),并(bing)將基(ji)礎(chu)資(zi)(zi)(zi)產(chan)登(deng)記在券商(shang)名(ming)下。”
眾所周知,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夠成為一種創新融資方式,就是因為它實現了資產信用,而傳統的融資方式是建立在企業信用基礎之上的。因此,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評級與普通公司債券或國債的評級相比有著顯著的不同,評級重點不是發行傳統的債券主體的償債能力,而是證券化融資結構的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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