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
融資租賃激發中國經濟活力
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會上表示,商務部于今年1月份執行的最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將融資租賃從原來的限制類調整到了允許類。而在此之前,商務部已將外商投資限額以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和變更授權地方商務部門審批。
在(zai)融(rong)資(zi)租(zu)賃(lin)這一(yi)新興產業(ye)發(fa)展(zhan)勢頭強勁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zai)一(yi)些(xie)問(wen)題尚待(dai)(dai)突破。“目前,我國融(rong)資(zi)租(zu)賃(lin)業(ye)尚處(chu)于成長(chang)階(jie)段(duan),總(zong)體市滲透率(lv)不高,業(ye)務質量(liang)和創新能力與(yu)經濟發(fa)達國家相比(bi)仍然有(you)較大差距。資(zi)產管理和風險控制水(shui)平有(you)待(dai)(dai)進一(yi)步提(ti)高,希望(wang)融(rong)資(zi)租(zu)賃(lin)企業(ye)找(zhao)準自(zi)己的行業(ye)定(ding)位,走出一(yi)條符合自(zi)身特點的專業(ye)化發(fa)展(zhan)道路。”王超(chao)指(zhi)出。
對此,風險投資人表示,商務部將繼續規范引導外資進入融資租賃領域。一是爭取在推動融資租賃立法、統一市場準入標準方面有所突破。目前,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的融資租賃公司標準不統一,外資標準最低,注冊資本只要1000萬美元。商務部將推動立法,以完善整個監管體制。二是對內資和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統一監管。三是進一步規范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商務部計劃2013年加強與協會合作,通過開展外商投資聯合年檢對現有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運營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摸底和統計,特別是對一些不符合規定、違規經營的企業進行清理,從而切實加強對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降低整個金融風險。
對于風險投資公司來說,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無論是實現在會計上出表還是法律上風險隔離,都離不開“表外模式”。所謂“表外模式”也指美國模式,是指有存在于融資租賃公司外部的SPV,且該SPV是獨立于融資租賃公司和券商的第三方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將資產負債表內的一系列同類或類似的租賃債權類(收益權類)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向該獨立的SPV進行真實銷售,租賃公司對該租賃資產不附有被追索權,因而可以有效地隔離風險。
以“遠(yuan)(yuan)(yuan)東一(yi)期”為(wei)例(li),專項(xiang)(xiang)(xiang)計劃的基礎資(zi)產是遠(yuan)(yuan)(yuan)東租(zu)賃作為(wei)原始權(quan)益人(ren)(ren)對于(yu)各承租(zu)人(ren)(ren)的一(yi)項(xiang)(xiang)(xiang)應收(shou)款債權(quan),債權(quan)轉讓(rang)(rang)合(he)同簽署(shu)后,遠(yuan)(yuan)(yuan)東租(zu)賃將與基礎資(zi)產有關的權(quan)益、風險或控制權(quan)一(yi)并轉移給專項(xiang)(xiang)(xiang)計劃。在(zai)這里,專項(xiang)(xiang)(xiang)資(zi)管計劃相當于(yu)“SPV”,在(zai)將債權(quan)轉讓(rang)(rang)的法(fa)律事實通知(zhi)給各承租(zu)人(ren)(ren)后,專項(xiang)(xiang)(xiang)資(zi)管計劃直接向債務人(ren)(ren)也(ye)就是各承租(zu)人(ren)(ren)主張債權(quan)。
然而,在前述券(quan)商(shang)相(xiang)關(guan)人士(shi)看來(lai),實現(xian)出表是(shi)一種會計上的(de)處理,只要原始權(quan)益(yi)人愿意承(cheng)受由(you)此(ci)需要外(wai)部增信帶來(lai)的(de)額外(wai)成(cheng)本便可以實現(xian),但是(shi)要想真正實現(xian)風險隔離,“表外(wai)模式”還面(mian)臨著法律制度欠缺的(de)考驗(yan)。
由于法律(lv)對(dui)(dui)投資(zi)(zi)(zi)者購買資(zi)(zi)(zi)產(chan)(chan)(chan)證券(quan)(quan)化(hua)產(chan)(chan)(chan)品的交易行為沒有明(ming)確規定,專(zhuan)項資(zi)(zi)(zi)管計劃與信托不同(tong),沒有引入信托機制以解(jie)決資(zi)(zi)(zi)產(chan)(chan)(chan)的真實銷售和隔離。正(zheng)是(shi)由于法律(lv)沒有規定券(quan)(quan)商專(zhuan)項資(zi)(zi)(zi)管計劃具有法律(lv)主體資(zi)(zi)(zi)格,也(ye)就(jiu)意味著它無法以其名(ming)(ming)義對(dui)(dui)券(quan)(quan)商管理(li)的資(zi)(zi)(zi)產(chan)(chan)(chan)進行所有權(quan)人變更(geng)登(deng)記(ji)。一位業內人士(shi)稱,“在實際操作過(guo)程中(zhong),券(quan)(quan)商采用變通做法,由券(quan)(quan)商來代專(zhuan)項計劃購買基礎資(zi)(zi)(zi)產(chan)(chan)(chan),并將基礎資(zi)(zi)(zi)產(chan)(chan)(chan)登(deng)記(ji)在券(quan)(quan)商名(ming)(ming)下。”
眾所周知,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夠成為一種創新融資方式,就是因為它實現了資產信用,而傳統的融資方式是建立在企業信用基礎之上的。因此,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評級與普通公司債券或國債的評級相比有著顯著的不同,評級重點不是發行傳統的債券主體的償債能力,而是證券化融資結構的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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