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
融資租賃激發中國經濟活力
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會上表示,商務部于今年1月份執行的最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將融資租賃從原來的限制類調整到了允許類。而在此之前,商務部已將外商投資限額以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和變更授權地方商務部門審批。
在(zai)融(rong)資(zi)租(zu)賃這一(yi)新興(xing)產(chan)業發(fa)展(zhan)(zhan)勢頭強(qiang)勁的(de)同時,也(ye)不(bu)可避免地(di)存(cun)在(zai)一(yi)些問題尚待(dai)突(tu)破。“目前,我(wo)國融(rong)資(zi)租(zu)賃業尚處于(yu)成(cheng)長階段,總(zong)體市(shi)滲透率不(bu)高(gao),業務質量和創新能(neng)力與經濟發(fa)達國家相比(bi)仍然有(you)較大差(cha)距。資(zi)產(chan)管理(li)和風險(xian)控制水(shui)平有(you)待(dai)進一(yi)步提高(gao),希望(wang)融(rong)資(zi)租(zu)賃企業找準自己的(de)行業定位,走出一(yi)條(tiao)符合自身特點的(de)專業化發(fa)展(zhan)(zhan)道路(lu)。”王超指出。
對此,風險投資人表示,商務部將繼續規范引導外資進入融資租賃領域。一是爭取在推動融資租賃立法、統一市場準入標準方面有所突破。目前,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的融資租賃公司標準不統一,外資標準最低,注冊資本只要1000萬美元。商務部將推動立法,以完善整個監管體制。二是對內資和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統一監管。三是進一步規范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商務部計劃2013年加強與協會合作,通過開展外商投資聯合年檢對現有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運營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摸底和統計,特別是對一些不符合規定、違規經營的企業進行清理,從而切實加強對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降低整個金融風險。
對于風險投資公司來說,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無論是實現在會計上出表還是法律上風險隔離,都離不開“表外模式”。所謂“表外模式”也指美國模式,是指有存在于融資租賃公司外部的SPV,且該SPV是獨立于融資租賃公司和券商的第三方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將資產負債表內的一系列同類或類似的租賃債權類(收益權類)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向該獨立的SPV進行真實銷售,租賃公司對該租賃資產不附有被追索權,因而可以有效地隔離風險。
以“遠(yuan)東(dong)一(yi)(yi)期”為例,專項(xiang)計(ji)劃(hua)的(de)基礎資(zi)產是(shi)遠(yuan)東(dong)租(zu)(zu)賃作為原始(shi)權(quan)(quan)益(yi)人(ren)對于各(ge)承(cheng)(cheng)租(zu)(zu)人(ren)的(de)一(yi)(yi)項(xiang)應收款債(zhai)權(quan)(quan),債(zhai)權(quan)(quan)轉讓(rang)合同簽署后(hou),遠(yuan)東(dong)租(zu)(zu)賃將與基礎資(zi)產有關(guan)的(de)權(quan)(quan)益(yi)、風險或(huo)控(kong)制(zhi)權(quan)(quan)一(yi)(yi)并轉移給專項(xiang)計(ji)劃(hua)。在(zai)這里,專項(xiang)資(zi)管計(ji)劃(hua)相當于“SPV”,在(zai)將債(zhai)權(quan)(quan)轉讓(rang)的(de)法律事實(shi)通知給各(ge)承(cheng)(cheng)租(zu)(zu)人(ren)后(hou),專項(xiang)資(zi)管計(ji)劃(hua)直接向(xiang)債(zhai)務(wu)人(ren)也就是(shi)各(ge)承(cheng)(cheng)租(zu)(zu)人(ren)主張(zhang)債(zhai)權(quan)(quan)。
然而(er),在(zai)前述券商相關人(ren)士看來,實(shi)現(xian)出表是(shi)(shi)一種會計上的處理,只(zhi)要(yao)原始權益人(ren)愿意承受(shou)由此(ci)需要(yao)外(wai)部增(zeng)信帶來的額外(wai)成本便可以實(shi)現(xian),但是(shi)(shi)要(yao)想真正實(shi)現(xian)風(feng)險隔離,“表外(wai)模式(shi)”還面臨著法律制度欠缺的考(kao)驗。
由于(yu)法律對投資者購(gou)買資產(chan)證券化(hua)產(chan)品的(de)(de)交易(yi)行為沒(mei)有(you)明確規定,專項(xiang)資管計(ji)劃(hua)與信托不(bu)同(tong),沒(mei)有(you)引(yin)入信托機制以解決(jue)資產(chan)的(de)(de)真實銷售和隔離。正是由于(yu)法律沒(mei)有(you)規定券商(shang)專項(xiang)資管計(ji)劃(hua)具有(you)法律主(zhu)體資格,也就意味著它無法以其名(ming)義對券商(shang)管理的(de)(de)資產(chan)進行所有(you)權人變更登(deng)記(ji)。一(yi)位業內人士稱,“在實際(ji)操(cao)作過程中,券商(shang)采(cai)用變通做法,由券商(shang)來代(dai)專項(xiang)計(ji)劃(hua)購(gou)買基(ji)(ji)礎資產(chan),并將基(ji)(ji)礎資產(chan)登(deng)記(ji)在券商(shang)名(ming)下。”
眾所周知,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夠成為一種創新融資方式,就是因為它實現了資產信用,而傳統的融資方式是建立在企業信用基礎之上的。因此,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評級與普通公司債券或國債的評級相比有著顯著的不同,評級重點不是發行傳統的債券主體的償債能力,而是證券化融資結構的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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