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
融資租賃激發中國經濟活力
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會上表示,商務部于今年1月份執行的最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將融資租賃從原來的限制類調整到了允許類。而在此之前,商務部已將外商投資限額以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和變更授權地方商務部門審批。
在(zai)融(rong)資(zi)租(zu)賃這一(yi)(yi)新興產業(ye)發展勢(shi)頭強勁(jing)的(de)(de)同時,也不(bu)可避(bi)免地存在(zai)一(yi)(yi)些問題(ti)尚待突(tu)破。“目前,我國(guo)融(rong)資(zi)租(zu)賃業(ye)尚處于成長階段,總體市滲透率不(bu)高,業(ye)務質量和(he)(he)創新能力與(yu)經濟發達(da)國(guo)家相比仍(reng)然有較大差距。資(zi)產管理和(he)(he)風險控制水(shui)平有待進一(yi)(yi)步提(ti)高,希望融(rong)資(zi)租(zu)賃企業(ye)找準自(zi)己的(de)(de)行(xing)業(ye)定位,走出一(yi)(yi)條符合自(zi)身特點的(de)(de)專業(ye)化發展道(dao)路。”王超指出。
對此,風險投資人表示,商務部將繼續規范引導外資進入融資租賃領域。一是爭取在推動融資租賃立法、統一市場準入標準方面有所突破。目前,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的融資租賃公司標準不統一,外資標準最低,注冊資本只要1000萬美元。商務部將推動立法,以完善整個監管體制。二是對內資和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統一監管。三是進一步規范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商務部計劃2013年加強與協會合作,通過開展外商投資聯合年檢對現有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運營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摸底和統計,特別是對一些不符合規定、違規經營的企業進行清理,從而切實加強對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降低整個金融風險。
對于風險投資公司來說,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無論是實現在會計上出表還是法律上風險隔離,都離不開“表外模式”。所謂“表外模式”也指美國模式,是指有存在于融資租賃公司外部的SPV,且該SPV是獨立于融資租賃公司和券商的第三方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將資產負債表內的一系列同類或類似的租賃債權類(收益權類)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向該獨立的SPV進行真實銷售,租賃公司對該租賃資產不附有被追索權,因而可以有效地隔離風險。
以“遠東一(yi)(yi)期”為例,專(zhuan)項(xiang)(xiang)計劃(hua)的(de)基礎資(zi)產是遠東租(zu)(zu)賃作為原(yuan)始權(quan)(quan)(quan)益(yi)人對于各承(cheng)租(zu)(zu)人的(de)一(yi)(yi)項(xiang)(xiang)應收款債(zhai)(zhai)權(quan)(quan)(quan),債(zhai)(zhai)權(quan)(quan)(quan)轉讓合同(tong)簽署(shu)后,遠東租(zu)(zu)賃將與基礎資(zi)產有關(guan)的(de)權(quan)(quan)(quan)益(yi)、風險或控制權(quan)(quan)(quan)一(yi)(yi)并轉移給(gei)專(zhuan)項(xiang)(xiang)計劃(hua)。在這里,專(zhuan)項(xiang)(xiang)資(zi)管(guan)計劃(hua)相當于“SPV”,在將債(zhai)(zhai)權(quan)(quan)(quan)轉讓的(de)法律(lv)事實通知給(gei)各承(cheng)租(zu)(zu)人后,專(zhuan)項(xiang)(xiang)資(zi)管(guan)計劃(hua)直接(jie)向(xiang)債(zhai)(zhai)務人也(ye)就是各承(cheng)租(zu)(zu)人主(zhu)張債(zhai)(zhai)權(quan)(quan)(quan)。
然(ran)而(er),在前述券商相關人士看來,實現出表是一種會計上的處(chu)理(li),只(zhi)要(yao)原始(shi)權益人愿意承受(shou)由此需要(yao)外部增信帶來的額外成本便(bian)可以實現,但(dan)是要(yao)想真(zhen)正實現風(feng)險(xian)隔離(li),“表外模(mo)式”還(huan)面臨著法(fa)律(lv)制度欠(qian)缺的考驗。
由(you)于(yu)法律對(dui)(dui)投資(zi)者購買(mai)資(zi)產(chan)證券化產(chan)品的(de)(de)交易行為沒(mei)有(you)(you)明確規定,專(zhuan)項資(zi)管計劃(hua)與信托不同(tong),沒(mei)有(you)(you)引入信托機制以解決(jue)資(zi)產(chan)的(de)(de)真(zhen)實銷售(shou)和隔離。正(zheng)是由(you)于(yu)法律沒(mei)有(you)(you)規定券商(shang)專(zhuan)項資(zi)管計劃(hua)具有(you)(you)法律主(zhu)體資(zi)格,也就意味(wei)著它無法以其名(ming)義對(dui)(dui)券商(shang)管理的(de)(de)資(zi)產(chan)進行所有(you)(you)權人變更登記。一位業內人士稱(cheng),“在實際操作(zuo)過程中,券商(shang)采用變通做法,由(you)券商(shang)來代專(zhuan)項計劃(hua)購買(mai)基(ji)礎資(zi)產(chan),并將基(ji)礎資(zi)產(chan)登記在券商(shang)名(ming)下。”
眾所周知,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夠成為一種創新融資方式,就是因為它實現了資產信用,而傳統的融資方式是建立在企業信用基礎之上的。因此,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評級與普通公司債券或國債的評級相比有著顯著的不同,評級重點不是發行傳統的債券主體的償債能力,而是證券化融資結構的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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