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
融資租賃激發中國經濟活力
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會上表示,商務部于今年1月份執行的最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將融資租賃從原來的限制類調整到了允許類。而在此之前,商務部已將外商投資限額以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和變更授權地方商務部門審批。
在(zai)融(rong)資(zi)租(zu)(zu)賃這一新興產業發(fa)展勢頭強勁的同時,也不(bu)(bu)可避免地存(cun)在(zai)一些問題尚(shang)待突(tu)破。“目前,我國融(rong)資(zi)租(zu)(zu)賃業尚(shang)處于成長(chang)階(jie)段,總體市滲透(tou)率不(bu)(bu)高(gao),業務質(zhi)量和(he)創新能力(li)與經(jing)濟發(fa)達國家相比仍然(ran)有較大(da)差距。資(zi)產管(guan)理和(he)風險控制水平有待進(jin)一步提(ti)高(gao),希望融(rong)資(zi)租(zu)(zu)賃企業找(zhao)準(zhun)自己的行業定位,走出一條符(fu)合(he)自身(shen)特點的專業化發(fa)展道路。”王超指(zhi)出。
對此,風險投資人表示,商務部將繼續規范引導外資進入融資租賃領域。一是爭取在推動融資租賃立法、統一市場準入標準方面有所突破。目前,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的融資租賃公司標準不統一,外資標準最低,注冊資本只要1000萬美元。商務部將推動立法,以完善整個監管體制。二是對內資和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統一監管。三是進一步規范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商務部計劃2013年加強與協會合作,通過開展外商投資聯合年檢對現有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運營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摸底和統計,特別是對一些不符合規定、違規經營的企業進行清理,從而切實加強對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降低整個金融風險。
對于風險投資公司來說,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無論是實現在會計上出表還是法律上風險隔離,都離不開“表外模式”。所謂“表外模式”也指美國模式,是指有存在于融資租賃公司外部的SPV,且該SPV是獨立于融資租賃公司和券商的第三方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將資產負債表內的一系列同類或類似的租賃債權類(收益權類)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向該獨立的SPV進行真實銷售,租賃公司對該租賃資產不附有被追索權,因而可以有效地隔離風險。
以“遠(yuan)東(dong)一(yi)期”為例,專(zhuan)項計劃的(de)基礎資(zi)產(chan)是遠(yuan)東(dong)租(zu)賃(lin)作(zuo)為原始權(quan)(quan)益(yi)人對(dui)于各(ge)(ge)承租(zu)人的(de)一(yi)項應(ying)收款債(zhai)權(quan)(quan),債(zhai)權(quan)(quan)轉讓合(he)同簽署后(hou),遠(yuan)東(dong)租(zu)賃(lin)將(jiang)與基礎資(zi)產(chan)有關的(de)權(quan)(quan)益(yi)、風險或控制權(quan)(quan)一(yi)并(bing)轉移給專(zhuan)項計劃。在這里,專(zhuan)項資(zi)管(guan)計劃相當于“SPV”,在將(jiang)債(zhai)權(quan)(quan)轉讓的(de)法律事實通知給各(ge)(ge)承租(zu)人后(hou),專(zhuan)項資(zi)管(guan)計劃直接向債(zhai)務人也就(jiu)是各(ge)(ge)承租(zu)人主張債(zhai)權(quan)(quan)。
然而,在前述券商(shang)相(xiang)關人(ren)士看來(lai),實(shi)現(xian)出表(biao)是一種會計上的(de)處理(li),只(zhi)要原(yuan)始權益(yi)人(ren)愿意承受由此(ci)需要外部增(zeng)信帶來(lai)的(de)額外成本便可(ke)以實(shi)現(xian),但(dan)是要想真正(zheng)實(shi)現(xian)風(feng)險隔離,“表(biao)外模(mo)式”還面臨(lin)著法律制度(du)欠(qian)缺的(de)考驗。
由(you)于法律(lv)對投資(zi)(zi)(zi)(zi)者購買資(zi)(zi)(zi)(zi)產(chan)證券化產(chan)品(pin)的交易行為沒(mei)有明確規定(ding),專(zhuan)項(xiang)資(zi)(zi)(zi)(zi)管(guan)計劃與信托不同,沒(mei)有引(yin)入信托機制以(yi)解(jie)決資(zi)(zi)(zi)(zi)產(chan)的真實銷售(shou)和隔離。正是由(you)于法律(lv)沒(mei)有規定(ding)券商專(zhuan)項(xiang)資(zi)(zi)(zi)(zi)管(guan)計劃具有法律(lv)主體資(zi)(zi)(zi)(zi)格,也(ye)就意(yi)味著它無法以(yi)其名義對券商管(guan)理的資(zi)(zi)(zi)(zi)產(chan)進(jin)行所(suo)有權人變更(geng)登記(ji)。一位業(ye)內人士稱,“在(zai)(zai)實際操(cao)作過程中,券商采用變通(tong)做法,由(you)券商來(lai)代專(zhuan)項(xiang)計劃購買基(ji)礎(chu)資(zi)(zi)(zi)(zi)產(chan),并(bing)將基(ji)礎(chu)資(zi)(zi)(zi)(zi)產(chan)登記(ji)在(zai)(zai)券商名下。”
眾所周知,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夠成為一種創新融資方式,就是因為它實現了資產信用,而傳統的融資方式是建立在企業信用基礎之上的。因此,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評級與普通公司債券或國債的評級相比有著顯著的不同,評級重點不是發行傳統的債券主體的償債能力,而是證券化融資結構的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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