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
融資租賃激發中國經濟活力
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會上表示,商務部于今年1月份執行的最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將融資租賃從原來的限制類調整到了允許類。而在此之前,商務部已將外商投資限額以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和變更授權地方商務部門審批。
在(zai)融(rong)(rong)資(zi)租(zu)賃(lin)這一(yi)新興產業發展勢頭(tou)強(qiang)勁的(de)(de)同時,也不可避(bi)免地存在(zai)一(yi)些問題尚待突破。“目前(qian),我國融(rong)(rong)資(zi)租(zu)賃(lin)業尚處于(yu)成長階段,總體市滲透率(lv)不高(gao),業務質量和(he)創新能力與經(jing)濟(ji)發達國家相比仍然有較大差距(ju)。資(zi)產管理和(he)風(feng)險控制水(shui)平有待進一(yi)步提高(gao),希望融(rong)(rong)資(zi)租(zu)賃(lin)企業找準自(zi)己的(de)(de)行業定位,走(zou)出一(yi)條(tiao)符合自(zi)身特點的(de)(de)專業化(hua)發展道路。”王超指(zhi)出。
對此,風險投資人表示,商務部將繼續規范引導外資進入融資租賃領域。一是爭取在推動融資租賃立法、統一市場準入標準方面有所突破。目前,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的融資租賃公司標準不統一,外資標準最低,注冊資本只要1000萬美元。商務部將推動立法,以完善整個監管體制。二是對內資和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統一監管。三是進一步規范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商務部計劃2013年加強與協會合作,通過開展外商投資聯合年檢對現有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運營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摸底和統計,特別是對一些不符合規定、違規經營的企業進行清理,從而切實加強對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降低整個金融風險。
對于風險投資公司來說,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無論是實現在會計上出表還是法律上風險隔離,都離不開“表外模式”。所謂“表外模式”也指美國模式,是指有存在于融資租賃公司外部的SPV,且該SPV是獨立于融資租賃公司和券商的第三方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將資產負債表內的一系列同類或類似的租賃債權類(收益權類)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向該獨立的SPV進行真實銷售,租賃公司對該租賃資產不附有被追索權,因而可以有效地隔離風險。
以“遠東(dong)一(yi)期”為(wei)例,專(zhuan)(zhuan)項(xiang)計(ji)劃(hua)(hua)的基(ji)礎資(zi)(zi)產是遠東(dong)租(zu)(zu)賃(lin)作(zuo)為(wei)原(yuan)始權(quan)益(yi)人(ren)(ren)對于各(ge)承租(zu)(zu)人(ren)(ren)的一(yi)項(xiang)應收款債(zhai)權(quan),債(zhai)權(quan)轉讓合(he)同簽署后(hou),遠東(dong)租(zu)(zu)賃(lin)將(jiang)與基(ji)礎資(zi)(zi)產有關的權(quan)益(yi)、風險或控制權(quan)一(yi)并轉移給(gei)專(zhuan)(zhuan)項(xiang)計(ji)劃(hua)(hua)。在(zai)這(zhe)里,專(zhuan)(zhuan)項(xiang)資(zi)(zi)管計(ji)劃(hua)(hua)相當于“SPV”,在(zai)將(jiang)債(zhai)權(quan)轉讓的法律事實通知給(gei)各(ge)承租(zu)(zu)人(ren)(ren)后(hou),專(zhuan)(zhuan)項(xiang)資(zi)(zi)管計(ji)劃(hua)(hua)直接向債(zhai)務人(ren)(ren)也就是各(ge)承租(zu)(zu)人(ren)(ren)主張債(zhai)權(quan)。
然而(er),在前(qian)述券商(shang)相關人士看(kan)來,實現出表是一種會計上的處理(li),只要原始權益人愿意承受由(you)此需要外(wai)部增(zeng)信(xin)帶來的額外(wai)成本(ben)便可以實現,但是要想(xiang)真正實現風險隔離(li),“表外(wai)模式”還面臨著法(fa)律制(zhi)度欠缺(que)的考驗。
由(you)(you)于法(fa)律對投資(zi)者購(gou)買資(zi)產證券化產品的(de)交(jiao)易行為沒有明(ming)確規(gui)定,專項(xiang)資(zi)管(guan)計劃(hua)與信托不(bu)同,沒有引(yin)入信托機(ji)制以解決資(zi)產的(de)真實銷售(shou)和隔離(li)。正是由(you)(you)于法(fa)律沒有規(gui)定券商(shang)專項(xiang)資(zi)管(guan)計劃(hua)具(ju)有法(fa)律主體(ti)資(zi)格(ge),也(ye)就意味著它無法(fa)以其名(ming)義對券商(shang)管(guan)理的(de)資(zi)產進行所有權人變(bian)更登記。一位業內人士(shi)稱,“在(zai)實際操作過程中,券商(shang)采用(yong)變(bian)通做法(fa),由(you)(you)券商(shang)來(lai)代專項(xiang)計劃(hua)購(gou)買基(ji)礎資(zi)產,并將基(ji)礎資(zi)產登記在(zai)券商(shang)名(ming)下。”
眾所周知,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夠成為一種創新融資方式,就是因為它實現了資產信用,而傳統的融資方式是建立在企業信用基礎之上的。因此,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評級與普通公司債券或國債的評級相比有著顯著的不同,評級重點不是發行傳統的債券主體的償債能力,而是證券化融資結構的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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