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
融資租賃激發中國經濟活力
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會上表示,商務部于今年1月份執行的最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將融資租賃從原來的限制類調整到了允許類。而在此之前,商務部已將外商投資限額以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和變更授權地方商務部門審批。
在融(rong)資租賃這一(yi)(yi)新(xin)(xin)興產(chan)業發(fa)展勢(shi)頭強勁的同時,也(ye)不可避免地存在一(yi)(yi)些問題(ti)尚待(dai)突破。“目(mu)前,我國(guo)融(rong)資租賃業尚處(chu)于成長(chang)階段,總體(ti)市滲透率(lv)不高,業務質(zhi)量和(he)創新(xin)(xin)能力與經濟(ji)發(fa)達國(guo)家相比(bi)仍然有較大差距。資產(chan)管理和(he)風險控制水(shui)平有待(dai)進一(yi)(yi)步提高,希望融(rong)資租賃企業找(zhao)準自己的行業定位,走(zou)出一(yi)(yi)條符合自身特點(dian)的專業化發(fa)展道路(lu)。”王超(chao)指出。
對此,風險投資人表示,商務部將繼續規范引導外資進入融資租賃領域。一是爭取在推動融資租賃立法、統一市場準入標準方面有所突破。目前,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的融資租賃公司標準不統一,外資標準最低,注冊資本只要1000萬美元。商務部將推動立法,以完善整個監管體制。二是對內資和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統一監管。三是進一步規范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商務部計劃2013年加強與協會合作,通過開展外商投資聯合年檢對現有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運營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摸底和統計,特別是對一些不符合規定、違規經營的企業進行清理,從而切實加強對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降低整個金融風險。
對于風險投資公司來說,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無論是實現在會計上出表還是法律上風險隔離,都離不開“表外模式”。所謂“表外模式”也指美國模式,是指有存在于融資租賃公司外部的SPV,且該SPV是獨立于融資租賃公司和券商的第三方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將資產負債表內的一系列同類或類似的租賃債權類(收益權類)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向該獨立的SPV進行真實銷售,租賃公司對該租賃資產不附有被追索權,因而可以有效地隔離風險。
以“遠(yuan)東一(yi)(yi)期”為(wei)例,專項(xiang)計劃(hua)的(de)(de)基礎(chu)資(zi)(zi)產是遠(yuan)東租(zu)賃作為(wei)原始權(quan)益(yi)人(ren)對于(yu)各承租(zu)人(ren)的(de)(de)一(yi)(yi)項(xiang)應收款債(zhai)權(quan),債(zhai)權(quan)轉讓合(he)同簽(qian)署后,遠(yuan)東租(zu)賃將(jiang)與基礎(chu)資(zi)(zi)產有關的(de)(de)權(quan)益(yi)、風(feng)險或(huo)控制權(quan)一(yi)(yi)并轉移給專項(xiang)計劃(hua)。在(zai)這里,專項(xiang)資(zi)(zi)管計劃(hua)相(xiang)當于(yu)“SPV”,在(zai)將(jiang)債(zhai)權(quan)轉讓的(de)(de)法律事實通(tong)知給各承租(zu)人(ren)后,專項(xiang)資(zi)(zi)管計劃(hua)直接向債(zhai)務人(ren)也就是各承租(zu)人(ren)主張債(zhai)權(quan)。
然而,在前述券商相關(guan)人士看來,實現出(chu)表是一(yi)種會(hui)計上的處理(li),只要原始(shi)權益人愿意承受由此需要外(wai)部增信帶來的額外(wai)成本(ben)便可以實現,但是要想真正(zheng)實現風險隔離(li),“表外(wai)模式”還面臨著法律制度欠(qian)缺的考驗。
由于法律對投(tou)資者購(gou)買(mai)資產(chan)證券化產(chan)品(pin)的(de)交易行為沒有(you)明確規定(ding),專(zhuan)項資管(guan)計劃(hua)與信托不(bu)同,沒有(you)引入(ru)信托機制以解決資產(chan)的(de)真實(shi)銷售和隔離。正是(shi)由于法律沒有(you)規定(ding)券商(shang)專(zhuan)項資管(guan)計劃(hua)具有(you)法律主體資格,也就意味(wei)著它無(wu)法以其(qi)名(ming)義對券商(shang)管(guan)理(li)的(de)資產(chan)進行所(suo)有(you)權人變更(geng)登記。一位業內(nei)人士稱,“在(zai)實(shi)際操作過程中,券商(shang)采(cai)用變通做法,由券商(shang)來代專(zhuan)項計劃(hua)購(gou)買(mai)基(ji)礎資產(chan),并(bing)將基(ji)礎資產(chan)登記在(zai)券商(shang)名(ming)下(xia)。”
眾所周知,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夠成為一種創新融資方式,就是因為它實現了資產信用,而傳統的融資方式是建立在企業信用基礎之上的。因此,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評級與普通公司債券或國債的評級相比有著顯著的不同,評級重點不是發行傳統的債券主體的償債能力,而是證券化融資結構的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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