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
融資租賃激發中國經濟活力
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會上表示,商務部于今年1月份執行的最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將融資租賃從原來的限制類調整到了允許類。而在此之前,商務部已將外商投資限額以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和變更授權地方商務部門審批。
在(zai)融(rong)資租賃(lin)這一新興產(chan)業(ye)發(fa)展勢頭強勁(jing)的(de)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zai)一些(xie)問題尚待(dai)突破。“目(mu)前,我國(guo)融(rong)資租賃(lin)業(ye)尚處于成長階段(duan),總體(ti)市滲透率(lv)不高,業(ye)務質量(liang)和(he)創新能力(li)與經濟發(fa)達國(guo)家相(xiang)比仍然有較大(da)差距。資產(chan)管(guan)理和(he)風險(xian)控制水平有待(dai)進一步提高,希望融(rong)資租賃(lin)企業(ye)找準自己的(de)行業(ye)定位,走出一條符合自身(shen)特點(dian)的(de)專(zhuan)業(ye)化發(fa)展道路。”王(wang)超(chao)指出。
對此,風險投資人表示,商務部將繼續規范引導外資進入融資租賃領域。一是爭取在推動融資租賃立法、統一市場準入標準方面有所突破。目前,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的融資租賃公司標準不統一,外資標準最低,注冊資本只要1000萬美元。商務部將推動立法,以完善整個監管體制。二是對內資和外資的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統一監管。三是進一步規范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商務部計劃2013年加強與協會合作,通過開展外商投資聯合年檢對現有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運營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摸底和統計,特別是對一些不符合規定、違規經營的企業進行清理,從而切實加強對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降低整個金融風險。
對于風險投資公司來說,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無論是實現在會計上出表還是法律上風險隔離,都離不開“表外模式”。所謂“表外模式”也指美國模式,是指有存在于融資租賃公司外部的SPV,且該SPV是獨立于融資租賃公司和券商的第三方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將資產負債表內的一系列同類或類似的租賃債權類(收益權類)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向該獨立的SPV進行真實銷售,租賃公司對該租賃資產不附有被追索權,因而可以有效地隔離風險。
以(yi)“遠東(dong)一(yi)期”為例,專項計劃(hua)(hua)(hua)的基礎資(zi)產(chan)是遠東(dong)租賃作為原(yuan)始權(quan)(quan)益(yi)人(ren)對于各承(cheng)租人(ren)的一(yi)項應收款債(zhai)(zhai)權(quan)(quan),債(zhai)(zhai)權(quan)(quan)轉讓(rang)(rang)合(he)同簽(qian)署后,遠東(dong)租賃將與(yu)基礎資(zi)產(chan)有(you)關的權(quan)(quan)益(yi)、風險(xian)或控制權(quan)(quan)一(yi)并轉移給(gei)專項計劃(hua)(hua)(hua)。在這里(li),專項資(zi)管(guan)計劃(hua)(hua)(hua)相當于“SPV”,在將債(zhai)(zhai)權(quan)(quan)轉讓(rang)(rang)的法律事實(shi)通知給(gei)各承(cheng)租人(ren)后,專項資(zi)管(guan)計劃(hua)(hua)(hua)直接(jie)向債(zhai)(zhai)務人(ren)也就是各承(cheng)租人(ren)主張債(zhai)(zhai)權(quan)(quan)。
然而(er),在前述券商(shang)相關人(ren)士看來(lai),實(shi)(shi)現(xian)出表是(shi)一種會計上的處理,只要原始權益人(ren)愿意承受(shou)由此需要外部增信帶來(lai)的額外成本便可以實(shi)(shi)現(xian),但是(shi)要想真正實(shi)(shi)現(xian)風險隔離,“表外模(mo)式”還面臨著法律制度欠(qian)缺的考驗。
由(you)于(yu)法律(lv)(lv)對投資(zi)(zi)者購(gou)買資(zi)(zi)產證券化產品的(de)(de)交(jiao)易行(xing)為(wei)沒(mei)有明確規(gui)定,專(zhuan)項(xiang)資(zi)(zi)管(guan)計(ji)劃(hua)與信托不同,沒(mei)有引入(ru)信托機制以解(jie)決(jue)資(zi)(zi)產的(de)(de)真實銷售和隔離。正是由(you)于(yu)法律(lv)(lv)沒(mei)有規(gui)定券商(shang)專(zhuan)項(xiang)資(zi)(zi)管(guan)計(ji)劃(hua)具(ju)有法律(lv)(lv)主體資(zi)(zi)格(ge),也(ye)就意味著(zhu)它(ta)無法以其名義(yi)對券商(shang)管(guan)理的(de)(de)資(zi)(zi)產進行(xing)所有權(quan)人(ren)變(bian)更登(deng)記(ji)。一位業內人(ren)士稱,“在(zai)實際操(cao)作過程中,券商(shang)采(cai)用變(bian)通(tong)做法,由(you)券商(shang)來代專(zhuan)項(xiang)計(ji)劃(hua)購(gou)買基(ji)礎(chu)資(zi)(zi)產,并(bing)將基(ji)礎(chu)資(zi)(zi)產登(deng)記(ji)在(zai)券商(shang)名下。”
眾所周知,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夠成為一種創新融資方式,就是因為它實現了資產信用,而傳統的融資方式是建立在企業信用基礎之上的。因此,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評級與普通公司債券或國債的評級相比有著顯著的不同,評級重點不是發行傳統的債券主體的償債能力,而是證券化融資結構的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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