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對特定財產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提供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接受擔保的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被提供為擔保的財產稱為抵押物。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為擔保的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將其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稱為抵押權。
抵押權的特征:
1、從屬性
抵押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形成主從關系,抵押權是從權利,受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為主權利。在抵押權與所擔保的債權的關系上,抵押權具有從屬性。抵押權從屬于主債權的存在而存在,有主債權的存在,才會有抵押權的存在。在一般的情況下,是先有主債權,然后才有抵押權,抵押權在成立時就有從屬性。抵押權不能與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轉讓,也不能與債權相分離而單獨的提供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在抵押權人將主債權讓與或者作為其他擔保時,抵押權可以隨之一并讓與或作為擔保,也可以消滅。抵押權與主債權同命運,在主債權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也隨之消滅。
2、不可分性
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權的效力不可分,抵押權擔保債權的全部并及于抵押財產的全部。抵押權成立后,抵押人的權利義務原則上不因抵押物價值的增減而受到影響。抵押財產一部分經分割或者讓與第三人時,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財產部分滅失時,抵押權存在于未滅失的部分之上,未滅失的抵押財產仍擔保全部債權。主債權經分割或部分讓與時,抵押權不受影響,各債權人仍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全部抵押權。主債權部分受償時,抵押權人仍可以就未受償的部分債權對抵押財產行使全部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部分轉讓的,抵押權原則上不受影響。
3、特定性
抵押權的特定性,是指抵押物和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是特定的。抵押權是以抵押財產的價值來擔保債權實現的,因此抵押物作為成本,只能是特定的,對于不特定的財產,當事人無法估價其價值,就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抵押財產的特定性是指抵押標的物的價值特定,而不是標的物的形態特定。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也必須是特定的,只有這樣才能確定抵押權擔保的限度。
4、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替物。當抵押物損毀、滅失而得到的賠償金或保險金,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代替物即賠償金或保險金之上行使權利。
5、順序性
抵押權的順序性,是指在同一財產上設定有數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之間有一定的先后順序。因為抵押權不以轉移標的物的占有為成立要件,所以在同一財產上可以設定數個抵押權。抵押權的實質是優先受償權,在同一財產上有數個抵押權時就應當有一定的順序。順序在先的抵押權優于順序在后的抵押權,在實現抵押權時只有先順序的抵押權人受償后,后順序的抵押權人才能就抵押物余下的價值受償。
6、追及性
抵押權的追及性,是指不論抵押財產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權人均可以追及該財產行使權利。抵押權人擅自將抵押財產轉讓給他人時,抵押權人不受影響,抵押權人可追及抵押物并行使抵押權。抵押財產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時,抵押權人可基于抵押權而請求排除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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