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咨文“同股不同權”,李小加網志呼應,中概股有望“殺回馬槍”

8月29日,港交所在官網公布了《不同投票權架構概念文件》,就香港是否允許同股不同權架權提出了一些概念性議題。若獲得正面回應,允許“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在港上市的法律程度將正式啟動。
9月1日,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貼出網志《香港需要您的聲音和智慧》,志呼吁公眾踴躍發聲,并強調希望香港可以在堅持法治精神的前提下與時俱進。
港交所《上市規則》第8.11條明文禁止不同投票權架構已有25年,提法為“一位股東若與另一股東在一家公司的權益相同,即不得擁有有較另一股東更大的投票權力。”
由于科技創業公司必然借助外部資本高速成長才有可能脫穎而出,而經過多輪融資,到上市時創始人股權比例已經遠低于50%。創始人為維持對公司的控制權,一般會選擇不同投票權架構,即創始人持有B類股的股票權為投資持有A類股的若干倍(3倍到100倍不等)。不允許此類架構公司上市固然可以更好地保障投資者權益,但與錯失無數優秀公司。
世界銀行《2014 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顯示,投資者保障方面香港以9.0分排名第三,美國則以8.3分排名第六。但香港主板市場優質的科技類公司鳳毛麟角,除騰訊、聯想基本乏善可陳。阿里、京東、百度、奇虎360等上百家代表大陸新經濟的企業遠渡重洋赴美上市。據港交所統計:截至 2014 5月末,在約交所或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公司中的29%設有不同投票權架構,它們的市值占中概股總市值的70%。而2014年已經在美上市的12家中概企業里,有9家設置了不同投票架構。拒絕不同投票權架構與香港“大陸企業境外上市首選市場”定位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特別是阿里的“流失”對港人刺激很大。
約交所于1980年代末就摒棄60作年的限制,向不同投票權架構敞開了大門。英國及新加坡亦先后跟進,港人不得不警醒。故李小加言到:“未來20年,香港能否保持競爭優勢再創輝煌,取決于能否時刻保持警醒,在堅持法治精神的前提下與時俱進及理性聽取各方的聲音求同存異。”
《不同投票權架構概念文件》還提到,港股通將讓在港上市的大陸公司有機會直接接觸內地投資者,使香港作為海外上市地的吸引力出現“根本性的轉變。
雖約“征求回應”,但港交所亦曾表示:若認為合理,無論多少人反對,都會繼續推行“不同投票權架構”。如果進展順利,中概股有望在兩三年內“殺回馬槍”,在香港美國兩地同時掛牌交易,而內地機構或個人可通過港股東參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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