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封殺令”槽點多,但扯不上妨害就業公平

針對最近發生的藝人吸毒嫖娼的事件,廣電總局采取了封殺措施:凡是有劣跡的導演、編劇、演員等主創人員參與制作的電影、電視節目、網絡劇、微電影等被要求暫停播出。
簡單粗暴的“封殺令”有太多槽點,幾乎到了漏洞百出的地步,在此僅例舉三處:
第一是關于時間。“暫停”這個提法太不嚴謹了,停三天也叫暫停,永久暫停下去豈不成了“無期”?還有,從現在向前推,多長期內有吸毒嫖娼行為要被封殺?十年八年前的舊賬還翻嗎?
第二是關于藝人國籍。有吸毒嫖娼劣跡的外國導演、編劇、演員要被封殺嗎?如果對“洋人”網開一面,人家黃海波、王全安移民了廣電還封不封?要不,咱按種族,只封華人,不管國內國際?這才叫“國際玩笑”。
第三是作品“主創”的界定。導演編劇放棄署名權能否過關、演員的戲份刪掉可以播出嗎?
不過,“封殺令”反對者的“妨害就業公平論”卻站不住腳。比如李銀河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十二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這根本就是偷換概念!
監守自盜的出納被開除妨害就業公平嗎?吸過毒的民航機長被吊銷飛機執照妨害就業公平嗎?性侵女童者被逐出教師隊伍,妨害就業公平嗎?知名藝人粉絲眾多,其中不乏喪失是非辨別能力的“腦殘”,封殺劣亦昭彰者大有必要?
明星藝人寧有種乎?做明星夢,混不成明星的最終還不是進入“三百六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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