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或破產

當風險企業經營不成功,風險投資人確認企業沒有了挽回余地或無法提供預期回報時,通常采用這種方式。實際上,有相當大部分的風險投資并不成功,風險投資的風險反映在高比例的失敗上。越是對處于早期階段的風險投資,失敗的比例越高。因此,對于風險投資人來說,一旦確認風險企業失去了發展的可能或者成長太慢,不能給予預的高回報,就要果斷地撤出,將能收回的資金用于下一個投資循環。根據研究,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資大概占風險投資基金總投資的32%。這種方法一般僅能收回原投資額的64%。
風險資本退出是其投資環節中及其重要的一環,順利地退出能夠使得投資收益得以順利地實現,并使得風險投資進入順暢的周期循環。在風險資本退出方式選擇中,風險投資家必須根據退出實現利潤的高低、退出前后的激勵機制方式和監督成本大小來決定最優的退出方式,但退出實現利潤的大小始終是風險投資家考慮的最重要目標。
清算方式的退出是痛苦的,但是在很多情況下是必須斷然采取的方案。因為風險投資的風險很大,同時投資收益又必須予以保證,不能及時抽身而出,只能帶來更大的損失。即使是仍能正常經營,如果成長緩慢、收益很低,一旦認定沒有發展前途,也要果斷行動立即退出,不可動作遲緩。沉淀在這一類公司中的投資資本的機會成本巨大,險投資一般不愿意承受這樣巨大的投資資本。
風險投資公司的退出是風險資本運行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退出機制是否健全是風險投資是否健康成長的重要因素。每一個國家應根據自身國情構建起適合自己的退出機制,以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
在風險投資發展潮起潮落的過程中,退出機制一直是投資機構、高科技企業、政府、學者關注和爭論的焦點。退出是風險投資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不能成功退出的風險投資項目無法給投資人帶來有效的回報,創業團隊和管理層也無法獲得相應的收益,風險投資資金也不能有效地循環。部分退出是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一種,加拿大阿爾伯特大學Douglas J. Cumming教授和多倫多證券交易所資本市場部Jeffrey G. MacIntosh教授的《風險資本的全部和部分退出的跨國比較》(A Cross-Country Comparison of Full and Partial Venture Capital Exits)對美國和加拿大的風險投資的部分退出進行了比較描述。
在清算情況下,大多意味著風險企業倒閉。根據加拿大風險資本協會的定義,部分清算為風險投資是“即將死亡”的投資,一個還未破產的風險企業缺乏利潤增長的潛力,不能再吸引風險資本對其繼續投入資金和精力。
當風險資本認為最初的投資將不可能收回時,投資將會被清算退出。投資項目進行清算意味著企業質量較差,因而清算情況發生時多為全部清算。部分清算情況下,風險資本認為投資仍然還有價值,但是缺乏足夠的價值提升空間,從而缺乏繼續投資的動力。這種情況下,風險資本將不會再投入過多的資金和精力到現有的投資中,該投資成為了“即將死亡”的投資。
由于較長時期的投資通常有較高的利潤預期,投資的期限越長,越不容易發生清算。風險資本一般在一定時期就會對投資進行階段性估值。最差的投資會被篩選出來,它可能會在短期內被保留,但不會再被繼續投資,最終很有可能會被清算。
盡管采用清算退出損失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資的64%),但是畢竟還能收回一部分投資,以用于下一個投資循環。因此,清算退出雖然是迫不得 已,但卻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選擇。
在各種常用的退出方式中,公開上市通常認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它不僅為投資人和創業人帶來豐厚的回報,而且為風險企業的后續發展創造了廣闊的空間,如果條件許可大部分風險投資者都會選擇上市退出。但上市退出必須有完善發達的資本市場作支撐,尤其是要具備面向中小高科技企業全面開放的二板市場,如美國的納斯達克、英國的AIM市場、歐洲的證券經紀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香港的創業板市場等都是專為資產規模不大、盈利水平有限但發展前景很好的企業服務的二板市場。其中運作最為成功的當屬美國納斯達克市場,它為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中國于2004年5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開通了中小企業板,但其上市標準和準入條件與主板市場一樣,還未真正成為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二板市場,因此,很難為處于高速成長期的中小風險企業提供進入證券市場進行交易的機會。所以在中國,風險資本支持企業的資產規模和盈利水平都很難達到上市要求的情況下,風險投資選擇公開上市退出是不現實的,也是難以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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