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醫療保險使用與報銷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是為城鎮職工提供的醫療保障。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不僅保障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的職工,而且保障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隨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深化,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將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也納入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主要有基本醫療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兩部分構成。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可簡稱為城鎮醫保,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針對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強制參保為原則的一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有: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風險投資公司、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也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2、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方式是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在職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用人單位繳費水平按照當地工資總額的6%左右確定。目前,用人單位繳費率全國平均為7.43%,最低的為3%,較高的如上海、北京分別達到10%和9%,個人繳費全國平均為2%。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并制發憑證。個人帳戶由職工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劃入部分構成。
(1)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額計入本人個人帳戶;
(2)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比例劃入個人帳戶;
35歲以下的職工,按上年度本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1.3%;
35歲至44歲的,按上年度本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1.5%;
45歲以上的,按上年度本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1.7%;
退休人員按上年度本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4%。
個人帳戶用于職工本人的基本醫療,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醫療、藥品費。不得提取現金,不得用于除職工個人基本醫療以外的其他用途。個人帳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可跨年度結轉使用,可隨職工工作調動轉移,可依法繼承。個人帳戶資金分為當年計入資金和歷年結余資金。個人帳戶年末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計息,并計入個人帳戶。職工可以查詢本人個人帳戶中資金的計入和支出情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職工查詢提供便利。
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和起付標準是:
1、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按規定的比例計入個人帳戶外,其余部分建立統籌基金,由本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統一管理,統籌基金按規定用于支付職工住院醫療費和特殊病種的門診醫療費。
2、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是:
在一級醫院住院治療為上年度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5%;
在二級醫院住院治療為上年度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8%;
在三級醫院住院治療為上年度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11%;
1年內多次住院治療,起付標準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逐次降1個百分點。
3、統籌基金的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
(1)統籌基金對職工個人每年的支付限額為統籌區上年度人均繳費基數的4倍。
(2)職工住院醫療費在起付標準以上、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醫療費在起付標準以上至5000元以內(含5000元)的部分,45歲以下的在職職工按70%支付,45歲以上(含45歲)的在職職工按75%支付,退休人員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醫療費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內(含10000元)的部分,45歲以下的在職職工按75%支付,45歲以上(含45歲)的在職職工按80%支付,退休人員按90%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醫療費在10000元以上至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45歲以下的在職職工按80%支付,45歲以上(含45歲)的在職職工按85%支付,退休人員按9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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