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大通深陷調查,方方命運未卜——此類情況在外資投行算不上特例

,摩根大通前投資銀行亞洲區副主席及中國(香港)首席執行官方方早前已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據悉此次法律行動很可能與摩根大通(香港)中國團隊聘請高官子女獲取不正當利益有關。
他犯了什么錯?
時間回溯到去年8月,據報道,美國當局對投資銀行摩根大通展開受賄調查,以查明其是否通過雇傭中國高官子女而獲得在華從事相關業務的機會,涉及的高官子女包括中國銀監會前副主席、現任光大集團董事長唐雙寧之子唐曉寧和原鐵道部運輸局前局長張曙光之女張西希。
投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聘用高官子女本身不存在任何法律問題,而且摩根大通算不上特例。 世界各地的投行里都塞滿了各種“官二代”和“富二代”,在這個“關系密集型”行業,不可避免。
但涉及違法行為的是投資銀行利用雇傭高官子女而不正當地獲得項目,而其適用的法律為《海外反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SEC 的調查通常是在收到舉報、才去調查相關交易的合法性。但證明“不正當”這一點需要足夠的證據,還需要證明雇傭高官子女和非法獲得項目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是這并不容易。
而方方在美國調查人員調查摩根大通及其員工是否違反美國《海外反腐敗法》的過程中成為關鍵人物。根據1977年出臺的《海外反腐敗法》,美國企業不得為贏得業務向外國官員提供金錢或其它財務方便。
無裙帶,不成活?
爭奪擬上市公司高管的子女,是投行公開的秘密武器。一位投行人士曾表示,他們面試的第一句話便是,你的父母是做什么的,你能給我們帶來什么。
據公開資料顯示,在唐曉寧2010年進入摩根大通之前,該公司與光大甚少有業務往來。而從2011年起,光大集團成為了該行的重要客戶。當年,摩根大通成為光大銀行上市的12家財務顧問之一,2012年則獲得了光大國際出售資產的大單。
而張西希被摩根大通香港分部雇傭時,與原鐵道部業務關系密切的中鐵集團正在醞釀上市,摩根大通當時被選為保薦人之一。
唐曉寧、張西希并非個案,回顧過往,多是因為父輩出現問題,子女于投資銀行的狀況被曝光。
譬如當年原建行行長張恩照案事發,其子張繼剛被曝出供職于匯豐投行。其子此前還特意將名字改為港式拼音以避嫌。事發后,張繼剛消失。
除此之外,瑞銀全球資本市場部亞洲區總裁朱俊偉因聘用天合化工董事長女兒魏嬌而遭停職調查。摩根大通今年1月也因曾聘用魏嬌主動退出了天合化工高達10億美元的新股上市項目。
如果罪名成立,方方會遭受到怎樣的刑罰?我們可以用與早年彼得森(Garth Peterson)案件相比較。
前摩根士丹利地產基金中國項目主管彼得森觸犯了《海外反腐敗法》,其為在中國開展房地產業務,向一名中國官員行賄,后者為摩根士丹利招攬業務。2012年,彼得森當時被美國地方法院判處九個月監禁,刑滿后他還需接受三年的“監督釋放”(Supervised Release)。
潛規則還能繼續么?
中國政府的腐敗日益加劇,裙帶關系復雜,高干子弟勝多,因此在中國的外資銀行內部價值觀和評估標準都發生了變化。盡管投行本身就是關系驅動型,海外投行也有雇傭高官子女的現象,但沒有像外資投行的中國團隊這樣,甚至有些投行在爭取獲得某項IPO前,直接雇傭客戶的子女,以獲取IPO承銷商的位置。
在關系型社會之中,資源的分配很大程度上基于關系的強弱,尤其是當資源被政府控制的時候,市場中介會通過尋求政治關系的建立,取得這種資源。但是,通過政治尋租進行的資源分配可能會導致分配效率的低下,或者誤分配。而類似的調查可以在一定程度遏制這種尋租行為,從而使市場中介或者公司管理層更職業化,更專業化。
對在中國活躍了近20年的外資投行界來說,這是一個風險提示。但投行未來是關系驅動型還是專業驅動型,恐怕仍難有定論。這次美國SEC調查的令美資投行在中國適應潛規則的行為備受挑戰。
附:《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中文譯為《海外反賄賂法》
海外反腐敗法的反賄賂條款規定美國的個人或證券發行商通過支付國外政府官員來獲得或保持業務,或使任何其他人獲得業務,即為非法行為。自1998年起,反賄賂條款也適用于國外的公司或個人,只要其在美國做出了促使賄賂的行為。海外政府官員的定義很寬泛。例如一家銀行的擁有者同時也是財務部長,則此人則被認為是政府官員。供職于政府所有或管轄的醫院的醫生也被海外反腐敗法認為是政府官員,同理,供職于政府所有或管轄的企業或機構的職員也是政府官員。此外,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的雇員也被認為是政府官員。該法案規定以任何有價值之物(包括現金及非現金形式)賄賂政府官員即為非法。政府關注的是賄賂的動機本身,而不是金額。
海外反腐敗法同時也要求在美國上市的公司遵守美國的會計規定(見15 U.S.C. § 78m)。這些會計規定是為了配合海外反腐敗法中的反賄賂的相關規定而設計,要求凡是被該法案管轄的公司必須準確的記錄和保存帳目,且帳目應該誠實的反映該公司的交易。會計規定還要求公司設計并維護足夠的內部會計控制系統。越來越多的公司正在雇傭外部盡職調查公司提供服務,來維護他們的聲譽并減少法律風險。識別政府擁有的公司,從而識別那些容易忽略掉的政府官員,正在迅速的成為先進的反腐敗項目中的關鍵部分。
對于給國外政府官員的支付,該法案區分了賄賂和“好處費”。“好處費”可能是海外反腐敗法所允許的,但是仍可能觸犯當地法律。好處費和賄賂的關鍵區別是在于,好處費的目的是為了促使政府官員履行其本來就應該履行的職責。對國外政府支付可能是合法的,如果這種支付在當地國家法律中被明文規定允許。某些特定的以產品促銷為目的的支付也可以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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