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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ss還是Google Glass?

2014-06-02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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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ss還是Google Glass?
谷歌智能眼鏡是一款吸引全世界眼球的革命性產品。精通IP保護的谷歌早為智能眼鏡申請注冊“Google Glass”商標,但谷歌不滿足于兩個單詞的組合商標,而是決心把“Glass”收入囊中。谷歌分別在基本相同的計算機軟硬件、計算機周邊(computer peripherals)和可穿戴計算機周邊(wearable computer peripherals)等類別上分別申請了第85661672號標準字體的和第86008139號部分斜體變形的“Glass”商標,意圖確定谷歌在智能眼鏡商品上獨占使用“Glass”標志的壟斷地位。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2013年底向谷歌公司發審查意見通知,對兩項“Glass”商標申請提出了兩項駁回意見。第一項駁回意見是在軟件產品類別上已經有在先注冊或在先申請,比如微軟的“Smart glass”谷歌的申請會造成消費者混淆。介于谷歌智能眼鏡的產品核心是硬件而軟件只有幫助硬件充分發揮功能的輔助意義,即使在軟件類別上被駁回也不會對谷歌產生實質影響;第二項意見則認為“Glass”是描述性通用語匯(merely descriptive generic word),不具有注冊商標必需的顯著性。這個駁回意見實際是對“Glass”商標申請釜底抽薪的打擊。谷歌遞交了一份厚達1928頁的答辯意見和證據試圖說服USPTO兩個申請中的商標符合商標注冊的要求。志在必得的谷歌還對一家向USPTO提出反對“Glass”注冊意見的Border Stylo發起報復,反提出撤銷“Border Stylo”商標的請求。

語言是個有趣的問題。如果谷歌申請注冊的是“Glasses”(眼鏡)商標,就必須被駁回。注冊商標權是有排他性的壟斷權。想象一下如果谷歌拿下“眼鏡”,將來小米推自己的智能眼鏡大概只能叫小米二柄式計算機,聯想可能不得不叫lenovo四眼電腦。但谷歌申請了“Glass”(玻璃),命運隨之柳暗花明。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第二條回復意見其實本身就有瑕疵。審查員認為“Glass”是描述性通用詞匯,卻同時指出谷歌智能眼鏡并不是由玻璃制成(the product does not actually contain any glass),正好說明Glass所描述的內容和實際產品并無關系,就可穿戴設備而言Glass或玻璃并不是通用詞也不是產品名,沒有直接指示商品的實質內容。

USPTO在這個案件的審理意見中對描述性通用詞匯的理解是不正確的。事實上也有很多先例證明描述性的通用詞只要不使用在所描述的商品類別就不能算具有描述性。Apple在水果、食物中是通用詞,但使用在數字產品上就當然具有顯著性。蘋果雖然是第一個使用App store,但App store字面含義即指明軟件分發平臺,所以很難說不是描述性詞語。在蘋果起訴亞馬遜App store商標侵權后,微軟、亞馬遜等一批硅谷大公司對蘋果群起攻之,迫使蘋果在2013年撤訴。微軟的Office軟件雖然天下無人不知,由于office言下之意就是辦公用途,至今USPTO都沒有批準在軟件類別上作為商標注冊。玻璃并不是谷歌智能眼鏡的標配件,“Glass”使用在智能設備上并不當然是描述性詞語,也并無通用的基礎。我認為谷歌終有機會通過Glass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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