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北京4月3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7時20分報道,我國第一個網絡交易管理規范終于在網民們的期盼中浮出水面。昨天(2日)下午,由國家工商總局研究起草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征求意見。
辦法規定:開網店,店主必須要實名登記姓名、地址等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則要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實名制能否讓網絡購物與誠信掛上鉤?昨晚,《新聞縱橫》值班編輯刁瑩專訪淘寶網新聞發言人:
昨天下午出現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上的這則消息讓喜歡在網上買東西的網友小米粒兒覺得很高興。
小米粒兒:我覺得實名制還是挺好的,我愿意去淘寶或者大的網絡購物商城,就是因為有實體存在的信譽,一個真實的名字本身就給你一種真實交易的感覺,就沒有網上購物的那種特別虛幻、摸不著看不到的那種擔心。
對網絡購物實名制的信心同樣也出現在在不少淘寶店家的心里,經營服裝的店主Aiko221表示,實名制會讓網上交易更值得信賴。
Aiko221:我是自己設計一些衣服擺到網上,實名注冊對我來說沒有什么困擾,你實名注冊了而別人沒有,顧客肯定更愿意買你的東西,因為會覺得比較有保障。
而在淘寶網東家阿里巴巴的新聞發言人陶先生看來,網絡交易規范意味著電子商務又一次看到了行業的春天。
陶先生:這說明國家對電子商務越來越支持,鼓勵更多人通過電子商務去創業和就業,對淘寶來說還是感到非常鼓舞的。有些環節中具體執行上面稍微有點難處,淘寶可能會在稍后的時間去和工商總局磋商一些細節。
盡管如此,仍有不少淘寶賣家表示了顧慮,這些顧慮主要集中在實名注冊和工商登記的具體操作上,對此,陶先生表示,在一段時期內,目前的經營方式可能還會繼續維持。
陶先生:我覺得他們操心得有點太早了,這兩個顧慮應該說不存在,第一個實名,淘寶已經做到了,第二個就是要不要去注冊,它用的詞是可以去注冊,并不是必須去注冊,所以這個顧慮也不存在。
辦法規定,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網店,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當進行網絡交易時,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就會顯現在頁面上。淘寶網東家阿里巴巴的新聞發言人陶先生認為,這可能是辦法執行中的最大難關。陶先生:事實上今天淘寶上開店的很多人,比如說很多大學生在宿舍里開店,你讓他們辦執照那是不可能的。所以說草案里也沒有強行要求每個開店的人都去辦執照,它是說達到標準的可以去辦。
淘寶店主Aiko221則直接表示,如果大部分人沒有注冊,自己也不會去給工商部門進行營業注冊。
Aiko221:我不會去工商注冊,如果說很多人,比如說70%都注冊了,我可能也會了,增加信任度么。
許多網友認為,對具備什么條件算達到工商注冊要求,《辦法》需要給出一個量化的標準。而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童云洪認為,法律不會對規模問題進行強化,只要存在經營行為,都應該進行登記注冊。
童云洪:無論你是開網店還是開普通的店,你本身就是一種經營行為,必須要進行工商登記,必須要接受國家的管理,你的合法收入必須向國家納稅。至于規模的問題,法律上不能對規模問題進行一個強化,比如說經營額多少以上才算規模,只要你進行經營的行為,都應該進行登記注冊。
工商登記注冊意味著個人賣家也需要繳納稅費,規定的出臺會不會影響網店的經營?網店的低利潤能否經得起征稅的考驗?網友小米粒兒認為,納稅帶來的價格浮動不會影響自己對網絡購物的熱情。
小米粒兒:無所謂吧,只要它調整的價格不是特別多的話,多一層工商許可對我來說多了一層信譽保障,但是如果價格變動太大的話我可能就不會選擇那樣的店家去買了。
網絡購物正在被更多人接受,2009年,國內最大網絡商城淘寶網交易額已經突破2000億元大關。然而網絡賣場繁榮的背后可謂魚龍混雜,各種消費者投訴層出不窮,這也是網絡監管浮出水面的最大原因。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童云洪表示,《辦法》還需要對網絡交易合同和交易信息的披露進行強制規定。
童云洪:由行政部門對網絡交易常用的合同條款進行一個強制性的規定,比如對款項的支付、對事件的保證、對違約責任的追究,還有關于信息披露的問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進行網絡交易的經營者進行一個行政信息披露,便于公眾查閱網站信息的真實性和唯一性。此外,童云洪還認為,《辦法》的許多條款還需要進一步細化。
童云洪:比如說侵犯知識產權、比如說不正當競爭,比如說合同不規范不公平,比如說交付和支付的安全監管,在這些問題上規定的有點泛化,可能在實際的行政管理中起到的效果不是特別好。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由于網絡交易最大的問題在于誠信的缺失,因此應該在《辦法》中賦予消費者一定時間限制的“后悔權”。
劉俊海:網上經營活動現在最大的弱點還在于誠信度不夠,所以應該大膽地賦予消費者冷靜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權”,消費者接到貨物的若干天之內,都有權利要求單方解除合同。
辦法草案規定,商家要尊重消費者的隱私權,對收集到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的義務。劉俊海認為,如果商家侵犯了消費者的隱私權,還應當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